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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沿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商品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买卖双方经过反复的发盘还盘,最终达成双方合作的意愿。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很多人随随便便翻了几页就立马签字,没想到一签字就出现了问题。然而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

    下面小编来为大家总结一下签订贸易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及细节:

    1注意合同主体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有依据可遵守,如果出现问题需要起诉或仲裁,对方的身份一定要明确。假如对方是个人,而合同上只有对方名字和电话,没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无从查询,你就无法提出诉讼,你的权利当然就不会被得到保护。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2.明确货物条款

    货物品质规格

    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对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品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

    货物的包装要求

    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所以在审查中要仔细查看。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Standard Export Packing),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沿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货物的价格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品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货物的装运条件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品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货物的保险条款

    商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货物的支付方式

    注意付款时间和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见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品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3.权利义务内容要具体明确 

    比如,一个土地租赁合同,一定明确土地的四至,不能产生歧义,而且一定要有双方盖章认可的位置图,防止对方钻空子。

    4. 注意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有些企业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这些都是损害你方利益的。

    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5. 违约责任要明确具体,要规定违约金。

    很多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损失等,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实际执行起来没法确定,造成一定的举证不能,很多损失因缺乏足够的依据和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对违约方可以这样约定:违约方支付对方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基于此,对于违约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否则,连违约的问题都没法确定,那损失或者违约金的也就失去了意义。

    文章来源公众号:新丝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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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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