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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结合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对有关加工贸易监管的13个问题进行公告。我们说,这次可能是你想多了:10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监管规定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只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惯例”在继续。

    8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结合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对有关加工贸易监管的13个问题进行公告。

    13个问题中,有10个是针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共涉及9个条文:

    第二条:强调手册有效期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关于抵押规定的细化;

    第九条:关于分开管理的说明和备案场所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深加工结转

    第二十二条:关于外发加工

    第二十五条:关于串换

    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工贸易售后服务复出口

    第三十一条之一:关于内销单证

    第三十一条之二:无法复出口的处理原则;

    第四十条:关于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

    另外3个问题不针对具体条文:

    剩余料件结转所需单证;

    到期手册未报核的处理;

    纸质单证使用。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104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会发现,这13个问题的要求较现行规定要求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异和变化,其实谈不上有什么新政策

    然而,事情就怕联想

    近日网间流传的海关总署三定方案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取消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也就是说,多年来一直有海关业务半壁江山之称的加工贸易业务,在总署机构序列中不再单独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拟订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成为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职责。

    在这个时候发布一份并没有多少新鲜内容的公告,莫非是告别演出?有没有话外之音?是顺利交接棒,还是顺手挖个坑

    我们说,这次可能是你想多了:10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监管规定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只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惯例在继续。自2004年海关总署第113号令公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来,每次办法有新的修改变化,通过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是十几年来的标配

    这是《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历次修改的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219号令及之前的各个公布监管办法的总署令,都同时废止前一个办法,这种情况在2017年以来发生了变化:

    201712月,海关总署第235号令集中修改部分规章,其中包括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但未废止第219号令;

    20185月,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再次集中修改包括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在内的海关规章,同样没有废止219号令。

    以下则是历次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出台后,以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的时间:

    我们发现:

    2004年版办法出台后,配套的是20059号公告;

    2008年版办法出台后,没有配套公告;

    2010年版办法出台后,配套的是201093号公告;

    2014年版办法出台后,配套的是201421号公告;

    2017年修改办法后,没有配套公告;

    2018年修改办法后,配套的是2018104号公告。

    没有配套公告的2次修改,可以理解为继续适用之前公告的明确和细化要求。

    这样来看,2018104号公告是惯例而非什么新政策,无需过度解读,更无需过分联想。

    不过,这个104号公告中一个小失误,还是让人略感遗憾:

    公告说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事实上,这里废止的3份公告中,只有最后一份是有效执行的,前2份都已经被废止过了,这里废止一次,怎么有种挖出来再埋一次的既视感,怕怕!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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