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美国,共有专利的申报与转让 / 许可遵循 “默认可单独实施、转让需书面、排他许可需全体同意” 的规则;申报时应在 ADS 列明所有共有人,并确保发明人签署誓言 / 声明,必要时提交转让证明。
Part.1共有专利的申报要点
1、主体与文件
共有人应在申请数据表(ADS)中完整列明所有申请人姓名、地址、国籍及实体资格(大 / 小 / 微实体)。全体发明人需签署誓言 / 声明(Oath/Declaration),确认是原始共同发明人。若申请人非发明人,需提交由发明人签署的转让证明(Assignment)。
2、提交与费用
按非临时申请常规流程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同时缴纳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符合条件可声明小 / 微实体以享受费用减免。PCT 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英文译文、IDS 及必要的宣誓 / 声明与转让文件。
3、信息披露(IDS)
应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前或申请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IDS,披露所有对可专利性有实质影响的现有技术信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Part2转让与许可的条件
1. 转让(Assignment)
①形式要求:依据 35 U.S.C. § 261,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转让方签署,明确转让的权利范围(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②登记:虽非生效要件,但建议在 USPTO 登记转让,以对抗第三人并确保后续程序顺畅
③共有转让:任一共有人可单独转让其自身份额,但不得处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若需转让全部共有权,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署转让文件。
2. 许可(Licensing)
①非排他许可:默认情况下,任一共有人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自行授予非排他许可并收取许可费,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排他许可: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署许可协议,明确许可范围、地域、期限及排他性限制。
③被许可人权利:非排他被许可人通常无权单独起诉侵权;排他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时可单独维权,但可能需加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
Part3关键规则与例外
1、默认规则:
无相反协议时,共有人可单独实施、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进口,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无需分配收益;但不得授予排他许可或转让全部共有权。
2、协议优先:
共有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利行使、收益分配、转让 / 许可条件、侵权维权方式等,优先于法定默认规则。
3、联邦资助发明:
若涉及联邦资助研发,需遵守《拜杜法案》等规定,许可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商业化计划、美国制造要求等)。
Part4操作建议
1、申请前:
签订共有协议,明确申报责任、权利归属、收益分配、转让 / 许可规则及维权机制。
2、申报时:
ADS 准确列明共有人,确保发明人签署誓言 / 声明,及时提交 IDS 与转让证明(如需)。
3、转让 / 许可时:
转让: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份额与范围,及时在 USPTO 登记。
许可:非排他许可可单独签署,但建议通知其他共有人;排他许可需全体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
总结:
共有专利申报需在 ADS 列明共有人并完成发明人文件;转让必须书面并可登记;非排他许可可单独授予,排他许可需全体同意。建议在申请前签订共有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如需,我可提供共有协议核心条款模板或申报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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