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与纠纷应对中,美国专利无效程序是绕不开的核心议题。其中,单方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简称EPR)凭借“低成本、低门槛、灵活性高”的特点,成为众多企业挑战竞争对手专利有效性或优化自身专利稳定性的首选路径。本文将从定义、流程、核心特点、实务价值四大维度,拆解这一USPTO经典行政程序,为从业者提供可落地的参考。

Part1什么是美国单方再审程序(EPR)?

美国单方再审程序,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人(包括第三方、专利权人自身,甚至USPTO主动发起)基于**在先专利文献或印刷出版物**等现有技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中央再审单位(CRU)提出请求,主张系争专利存在“实质性新的可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SNQ)”,进而由USPTO对专利权利要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

其核心关键词“单方”,并非指仅一方可发起,而是程序启动后,请求人即丧失后续参与权,仅专利权人与USPTO审查员参与实质审理,全程由审查员主导对专利有效性的评判。这一特性使其区别于对抗性极强的多方复审(IPR),流程更简化、成本更可控。

Part2EPR核心流程拆解:从申请到结案的全周期

EPR程序遵循固定时间节点与审查逻辑,整体周期约20-24个月(USPTO 2020年统计平均周期20.32个月),具体可分为五大阶段:

1. 申请提交阶段

请求人需向USPTO提交完整申请文件,核心包括:① 申请表(PTO/SB/57),明确待再审专利、权利要求及费用信息;② SNQ声明,详细说明现有技术如何针对目标权利要求提出新颖性(§102)或非显而易见性(§103)问题;③ 现有技术文献副本(非英文文献需附英文翻译);④ 待再审专利全文副本;⑤ 送达证明(第三方请求人需证明已向专利权人送达申请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人可匿名提交,且无需披露自身身份,这在商业对抗中能有效保护策略隐私。

2. 立案审查阶段(3个月内)

CRU审查员需在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新问题”——即现有技术是否能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构成新的挑战,且该问题未被专利授权前的审查过程充分覆盖。若审查员认定SNQ成立,将下发再审启动通知;若驳回申请,请求人可在1个月内申请复议。

EPR立案率较高(行业数据超90%),远高于多方复审(IPR约60%),核心原因在于SNQ的判断标准低于IPR的“合理胜诉可能性”要求。

3. 双方初步回应阶段(2-4个月)

再审启动后,专利权人可在2个月内提交书面声明,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不得扩大保护范围)、提交辩解意见等;若专利权人回应,请求人可在2个月内提交最后一次反驳意见——这也是请求人在整个程序中最后一次参与实质意见表达。

4. 实质审查与意见答复阶段

审查员将按照常规专利审查标准,结合现有技术与双方声明,下发审查意见(OA)。专利权人可在30天以上期限内回应OA,调整权利要求或补充论据,但请求人无权再参与后续答复流程。此阶段不可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程序推进节奏由审查员主导。

5. 结案与救济阶段

若审查员最终认定所有权利要求均具备可专利性,将下发维持专利有效的再审证书;若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被驳回,将下发相应无效结论证书。专利权人对结果不服的,可依次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乃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第三方请求人无上诉权。

Part3EPR核心特点:优势与局限并存

1、核心优势

成本可控:官费分简化程序(≤40页,6300美元/大实体)与非简化程序(>40页,12600美元/大实体),远低于IPR(约3.5万美元起),且请求人后续无参与成本,整体服务费也更低。

时间灵活:无申请时限限制,可在专利授权后任何时间发起,且不适用禁反言原则——请求人可在EPR中未获支持的理由,在后续司法程序(如专利侵权诉讼)中再次提出。

策略性强:匿名性可隐藏对抗意图,高立案率能快速对目标专利形成压力,为后续商业谈判、侵权诉讼争取筹码(如促使对方和解,或让法院暂停诉讼等待EPR结果)。

2、主要局限

请求人参与度低:程序启动后请求人无法再介入,后续审查结果完全依赖初始证据与审查员判断,成功无效全部权利要求的概率较低(仅10-20%),更多是促使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60-70%案件)。

无效理由受限:仅能基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提出质疑,无法主张保护客体不适格、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其他无效理由,适用场景窄于PGR(授权后复审)。

证据形式单一:仅接受专利文献、印刷出版物作为证据,在先使用、销售行为等实物证据需转化为印刷出版物形式方可提交,增加证据准备难度。

Part4实务场景:哪些情况适合选择EPR?

结合EPR的特点,以下三类场景可优先考虑该程序:

1、跨境企业低成本试探:针对竞争对手的美国专利,若预算有限、希望快速形成压力,可通过EPR匿名发起挑战,即使无法完全无效,也可能迫使对方缩小保护范围,降低侵权风险。

2、专利权人优化专利稳定性:专利权人可主动对自身专利发起EPR,借助USPTO审查验证专利有效性,排除潜在无效风险,提升专利交易、许可中的价值。

3、外观专利无效场景:外观专利的无效多依赖现有设计文献,契合EPR的证据要求,且EPR对外观专利的审查周期更可控,是外观专利无效的常用路径。

Part5EPR与IPR/PGR的核心区别

为帮助大家精准选择程序,下表梳理了EPR与另外两种主流无效程序的关键差异:

Part6结语

美国单方再审程序(EPR)并非“万能无效工具”,但其“低成本、高灵活、低对抗”的特性,使其成为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策略前置选项”。无论是第三方发起挑战,还是专利权人自我优化,精准把握EPR的流程要点与适用边界,才能最大化发挥其程序价值。

若需针对具体专利布局EPR程序,建议结合现有技术检索结果、预算范围及商业目标,联合专业跨境知识产权律师制定方案,平衡程序风险与策略收益。

Part7柏斯特案例分享

23年1月初递交无效请求,专利权人未答复,24年3月宣告无效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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