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于6月29日修订针对启动审理决定提起局长复审的办理流程。将启动审理决定的复审申请期限由 14 日延长至 30 日。

全文翻译如下: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今日修订针对启动审理决定提起局长复审的办理流程。依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42.71 条第 (d) 款,针对启动审理决定提交局长复审申请的法定时限为 14 日,该规定载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42.75 条第 (c) 款第 (1) 项。专利局长已豁免适用前述法规条款,将申请期限延长至 30 日。参见莱特万德公司诉马耳他进化公司案,案号 IPR2025-01072,第 30 号案卷文件第 3 页(局长 2026 年 6 月 22 日作出,具有先例效力)。
此外,若存在特殊情形,且案件审理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专利局可进一步延长针对启动审理裁定提起局长复审的申请期限。同前引文书第 3 至 4 页(列明特殊情形示例:同步进行的关联诉讼中全部或绝大部分权利要求被驳回;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足以认定全部或绝大部分被异议权利要求无效;违反索特拉和解约定)。
拓展资料:局长复审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一、程序基础前提(针对你前文提到的「启动审理决定 decision instituting trial」)
1. 可复审对象
仅针对 PTAB(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四类裁决可申请局长复审:
启动审理决定(decision on institution):准予 / 不准予启动 IPR、PGR 等 AIA 复审程序(本次新规调整期限的对象)
终局书面裁决(final written decision)
准予重审的合议庭裁决
终止 AIA 程序的其他裁定(如不利裁判、案件驳回)
2. 核心前置限制(二选一,不可同时申请)
当事人只能二选一:向 PTAB 申请合议庭重审(rehearing)OR 向局长申请局长复审(Director Review),不得同时提交两份申请;若一并提交,USPTO 仅视为局长复审申请处理。
3. 申请期限(2026 年 6 月 22 日新规,Light & Wonder 先例)
原法定期限:14 日(37 C.F.R. §42.71 (d)、§42.75 (c)(1))
局长豁免法规,统一延长至30 日,自 PTAB 作出启动审理决定当日起算
特殊情形延期:案件审理尚未实质性推进,且存在法定特殊事由时,可额外申请进一步延长期限;特殊事由包括:关联诉讼全部 / 绝大部分权利要求被驳回、事实与法律结论足以认定涉案权利要求无效、违反 Sotera 和解约定等
二、当事人申请局长复审全流程(标准六阶段)
阶段 1:评估复审理由、准备复审申请书
法定复审事由(启动审理决定专用)
申请书中必须明确指出 PTAB 存在自由裁量权滥用(abuse of discretion),或存在重大法律、政策争议问题;单纯对事实认定有异议一般不受理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文件硬性要求
提交渠道:通过 P-TACTS(专利审判上诉案件跟踪系统)电子提交《局长复审申请书(Request for Director Review)》
篇幅限制:无局长特别许可,正文不超过 15 页,格式符合 37 C.F.R. §42.6 (a)
证据规则:原则上禁止提交新证据;仅遇判例、USPTO 官方指引重大变更,经局长许可后方可补充新证据
举证责任:申请人承担举证义务,必须逐项列明 PTAB 遗漏、误解的全部事实 / 法律要点,并标注该观点在原审案卷(动议、异议、答复、再答复)中的对应位置
阶段 2:按期提交申请(30 日法定期限)
期限起算:PTAB 登记、送达启动审理决定当日
延期申请:若需额外延期,需在 30 日内提交延期动议,充分说明正当理由(good cause),由局长裁量是否准许
逾期后果:无许可超期提交,直接驳回复审申请,无救济途径
阶段 3:对方当事人答辩环节(默认无答辩权)
法规明确:未经局长书面准许,被申请人不得提交答辩意见;仅局长主动通知对方答辩时,对方才可提交书面回应,无单方自动答辩窗口期。
阶段 4:局长内部审查(核心审理环节)
承办主体:局长可委托「局长复审主管(Director Review Executive)」全权处理,也可亲自审查
审查范围:全面复盘 PTAB 作出启动审理决定的全部案卷、双方历次书面文件;仅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审理,不主动扩大审查范围
法庭之友参与:第三方机构 / 企业可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需邮件专用邮箱提交,100 字以内简述参与理由,不得实体辩论案情
审查时限:无强制法定审限,实务中通常 1–3 个月出具复审裁定
阶段 5:局长作出复审裁决(三类结果)
局长出具正式书面先例 / 非先例裁决,仅三种处理方式:
维持 PTAB 原启动审理决定:驳回局长复审申请,原裁决继续生效,案件正常进入 PTAB 审理程序
撤销 / 修改 PTAB 启动审理决定:撤销立案裁定、驳回对方 IPR 申请;或修改原裁定中法律适用、裁量观点,发回 PTAB 重新评议
发回 PTAB 重新审理:指出合议庭自由裁量错误,指令 PTAB 新合议庭重新作出启动审理裁定
阶段 6:后续救济路径
局长复审裁决属于 USPTO 内部终局行政决定,不可再向 PTAB 申请重审
若对局长复审结果仍不服:可依据美国联邦专利法,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司法上诉
三、依职权局长复审(Sua Sponte Director Review,无需当事人申请)
启动主体:专利局长主动发起,无需任何一方提交申请
启动时限:无特殊情形下,在 PTAB 重审申请期限届满后 21 日内启动
适用场景:局长发现 PTAB 启动审理决定存在重大法律冲突、政策偏差、明显裁量错误时主动介入,流程与当事人申请复审一致,双方均有权提交书面意见供局长参考
四、与 PTAB 合议庭重审(Rehearing)关键区别
审查层级:重审 = PTAB 内部合议庭复核;局长复审 = USPTO 最高行政长官层级复核,救济层级更高
审查标准:重审仅审查自由裁量是否滥用;局长复审可同时审查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期限:重审原 14 日、未统一延长;局长复审现已统一 30 日
终局性:重审裁定仍可申请局长复审;局长复审裁决为局内终局,只能走司法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