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食品安全—工厂卫生—冰、水、空气、汽油和蒸汽

5.10.1. 申请者应按照附录 6 的要求每隔半年通过第三方实验室对工厂用水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检测。

5.10.2. 食品生产区域用水应为安全用水,且符合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或欧盟微生物、化学污染物和余氯含量标准。工厂应在生产期间对工厂用水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以检测水中消毒剂(如氯或臭氧)的残留含量。应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大肠杆菌。

5.10.3. 通过止回阀测试和水管储水等方式,供水设施必须杜绝水污染现象。

5.10.4. 加工厂从外部购买用于产品冷藏或产品加工区的冰块应每隔六个月聘请已授权的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按照附录 6 对冰块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检测。

5.10.5. 加工厂自己冷冻的冰块和冰块用水,必须按照条款 5.10.1 和 5.10.2 的要求每隔六个月聘请已授权的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按照附录6对冰块只进行微生物检测。

5.10.6. 冰块应存放在清洁区域,远离水滴、铁锈、灰尘和其他污染物。冰块不可重复使用,用过冰块的应加以处理,防止通过餐具、工装、存储工具和运输箱等导致交叉污染。

5.10.7. 无论冰块的来源如何,应定期检测冰块中大肠杆菌的含量,至少每两周一次。

5.10.8. 加工厂应有现行的文件,保证与食品直接接触或作为食品配料的空气、压缩空气、蒸汽或其他气体的安全,证明这些气体不会对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造成污染。 

5.11. 食品安全—工厂卫生—化学品

5.11.1. 在食品厂,清洁剂、消毒剂、磷酸盐、氯、亚硫酸盐等所有化学品应获批后才能使用,并且应符合生产商规范,不得超过建议的安全用量。

5.11.2. 须对所有使用化学品(包含 5.11.1 的条目但不限于此)的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指导他们按照工作指南、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和/或详细文件说明的流程使用。

5.11.3. 必须保留食品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化学制品监测记录,以备随时查阅。记录至少应包括化学品名称、浓度和浓度测试结果。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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