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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仙桃市米业协会为维权,立即对福某超市的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潜江市某米业公司、福某超市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人们一腔热情地开始为湖北拼单。

    疫情给外贸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不过如今国内,尤其是湖北地区的经济已经开始复苏。

    “热干面”醒了!

    湖北人民终于回归了热气腾腾的生活,街头巷尾也升起了熟悉的烟火气。
    众所周知,湖北美食众多,热干面、豆皮、鸭脖、小龙虾、武昌鱼、莲藕···掰着手指头加上脚指头都数不过来,疫情期间,为湖北农产品拼单,刻不容缓!
    支持湖北我最拼,我为湖北胖三斤!!!
    也已经成为当下“剁手”最响亮的口号。

    只是,在大家帮助武汉归队的同时,山寨货也层出不穷。

    “仙桃软香米”≠仙桃香米

    米莹晶如玉,作饭甚香美。

    湖北省仙桃市地处江汉平原,有着得天独厚的水稻生长环境,孕育了“仙桃香米”饱满晶莹、绵软香甜的品质特征,深受消费者喜爱。2009年,仙桃市米业协会经核准注册了“仙桃香米”“

    ”图文组合的地理商标,为仙桃市打出了一张闪亮的名片。而同时,也吸引了众多经营者仿冒,导致市场上“仙桃香米”的品质良莠不齐,严重损害了“仙桃香米”的声誉,直接导致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

    2018年,仙桃市米业协会发现广州市的福某超市在其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与“仙桃香米”“

    ”商标近似的“仙桃软香米”字样,包装袋正下方标有“潜江市某米业公司”等信息。仙桃市米业协会为维权,立即对福某超市的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潜江市某米业公司、福某超市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仙桃为地名,拒认侵权

    庭审中,双方当庭开拆经公证密封完好的大米,潜江市某米业公司提供了一个该公司的大米包装袋进行对比。经对比,两个大米包装袋一致。

    潜江市某米业公司、福某超市认为,仙桃是地名,软香米是大米品种,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的图形并不一致,从一般公众的判断,并不会造成两个商品的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使公众对商品原产地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现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到2029年8月13日,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核定使用范围及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 关于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证明商标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殊品质的标识,因此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现潜江市某米业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仙桃软香米”字样,再结合文字上方两个桃子图案的使用形式和“

    ”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混淆、误认,故潜江市某米业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近似,已构成商标近似。另,潜江市某米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生产的大米并非来源于仙桃市,故潜江市某米业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福某超市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法院综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正品价格、侵权期间、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含合理费用)。潜江市某米业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福某超市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潜江市某米业公司和福某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潜江市某米业公司赔偿仙桃市米业协会经济损失8万元,福某超市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具有标识产品来源地、彰显产品品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一般是由“地名+通用名称”的构成,或在此基础上加上其他文字、图形形成组合商标。主要价值在于彰显特定区域出产商品所具备的质量、品质、特征等声誉,而使用者也是为了获得该声誉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故地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部分。因此,在做近似性比对时,应与地理名称进行比对。如本案中,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仙桃软香米”字样,“仙桃”属于该地理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擅自使用“仙桃”二字已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混淆、误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以其注册商标为前提,但经过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予以保护。因此不具备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热干面”醒了!湖北重启了!人们一腔热情地开始为湖北拼单。但是,一系列的商标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大家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任何形式的商标侵权对于企业来讲都会是致命性的,不仅会淡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会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所以说一定要保持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及时展开商标注册,做好商标布局,如此才能建起企业自己的知产护城河!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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