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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文和友”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在菜品名称上使用“文和友”的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属于商标性使用的。最终,天心法院对被告发布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的判决。

    炎热的夏天即将来临,

    要说什么美食是最该在夏天吃的,

    毫无疑问,一定是小龙虾!

    如果说,什么样的情境

    最符合小龙虾的“气质”

    那也一定是在夏夜的大排档,

    三五好友徐徐晚风,

    有小龙虾助兴的龙门阵,真是好不快活!

    而在爆火的长沙名小吃打卡地中,

    文和友则是绝对排的上号的“龙虾大牌”。

    凭借着其收获众多食客好评的口味,

    “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

    成为了“龙虾王”的代名词。

    然而,就算是小龙虾的行业,

    竞争也十分火热。

    近日爆出的新闻显示,

    昆明的网友们吃到的“文和友小龙虾”,

    很有可能是“盗版小龙虾”!

    根据企查查的检索结果显示,

    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了名为“文和友”的商标,

    国际分类涉及35—广告销售类。

    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彦然,

    也就是被核定使用在43餐馆住宿类

    第13587012号商标“文和友”的权利人。

    而2020年开始,

    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

    登记了名为“纹和友龙虾馆”的外卖店,

    同样主卖小龙虾类食品

    怎么样?

    “文和友”还是“纹和友”傻傻分不清了吧!

    如果这样的“碰瓷”还不够明显,

    让我们把图片放大来看看他的菜品介绍。

    发现了吗?这家外卖店铺

    居然在菜品名称上直接使用了带有

    “文和友® ”的商标标识。

    要知道,® 代表了一个标识的商标属性,

    而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允许,

    任何人是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对于这样明目张胆的侵权

    “文和友”也是毫不犹豫,

    以该店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

    立刻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发起了诉讼。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依法取得“文和友”注册商标,

    应受法律保护,

    在菜品名称上使用“文和友®”的字样,

    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是属于商标性使用的。

    最终,天心法院对被告发布了

    “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的判决。


    商标侵权主要有哪些类别?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注册了商标,

    就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

    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也遏止了许多恶意竞争事件的发生。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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