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危险品的进口,必须依照菲律宾卫生部标准张贴标签、销售。寄往菲律宾的货件清关注意事项 1、所有重量在20Kg及以上的免税货物,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进口商提供价值证明协助清关。如运单上的进口商名与AMO的进口商注册名不一致,进口商需向海关提交正式的修改申请。菲律宾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海运清关所需文件

1、用于计证关税的商业发票3份,发票须包括:

a.出口商姓名和地址;

b.发运方式,含船(船只的名称和国别)和空运(航空公司的名称);

c.船只或飞机的发送日期;

d.发运国家和港口以及起飞港;

e.菲律宾的卸货港;

f.货包的标记、号码、数量和种类;

g.毛重和净重;

h.附有程度或质量标记的详细的商品名称和号码;

i.供货条件(是否FOBCFRCIF价);

j.价值:必须以相同的货币单位说明出售价值;

k.若有原产地,应注明原产地所在国别。

2、提货单分为海运提单和航空提单两种。必须注明运输费用和重量。

3、货物清单应为一式两份。发运货物必须有注明单件货物清单。

进口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危险品的进口,必须依照菲律宾卫生部标准张贴标签、销售。相关危险品包括刺激物和腐蚀性、易燃和放射性物质。医药在生产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国际认证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

2、需进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有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水泥、与健康有关和与公安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于受限制的进口商品,需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审批,因为这类产品不是基础产品,所有这类产品分为二类:非基础消费品(Non-Essential Consumer Goods)和无类别消费(Unclassified Consumer Goods);

3、菲律宾码头只有5天免费,柜子可以找船公司申请14天免柜期,超期会有费用;

4、对未在5日内向菲律宾海关申报入关的货物和一年后未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菲律宾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要清算拍卖费用。拍卖在通知日期10天后进行,30天内完成;

5、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6、一般来说,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的进口货物需要由授权的银行(The Authorized Agent Banks, or AABs)发放通行证书(Release Certificate, or RC)。发放RC的条件是:进口商支付海关关税、税金,并遵守其他规定;原始货运单据的复印件,如商业发票,包装清单、提货单等,应呈交给授权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还要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全部海关关税收到保证金;

7、电气设备/产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在菲律宾销售,需要做ICC认证。

寄往菲律宾的货件清关注意事项

1、所有重量在20Kg及以上的免税货物,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进口商提供价值证明协助清关。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海关将根据海关参考价值或是互联网上的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并提高货物价值。如进口商或发件人不同意海关评估的关税金额,海关将可能不允许退件或改寄,直至关税问题解决并且海关同意放货。

2、正式进口类别的货物,进口商需在海关认证管理办公室(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Office AMO,下文简称AMO)进行注册,并须在运单及发票上注明正确的进口商注册名。如运单上的进口商名与AMO的进口商注册名不一致,进口商需向海关提交正式的修改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需要作正式清关流程:

①单票货值大于或等于500美元;

②单票大于等于100KG(单件快件大于或等于1000kg(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不能承运)。

3、清关文件要求

①领事发票,用于食品、药材和杀虫刹;

②商业发票;

原产地证明书;

④检验证书,用于活牲畜、家禽;

⑤消毒证明书,用于水果、蔬菜、种子和其他植物材料;

⑥来源证明书,用于含醚油类及味素的产品。

4、菲律宾DHL未经海关认证无法处理清关事宜,因此进口商/收件人需向海关办事处AMO机构申请认可授权否则海关不受理清关;

5、商业件需随货提供商业发票,根据菲律宾海关行政命令2-2016,所有价值低于10000.00 Php比索及以下的货物必须随附具有正确申报价值的发票,且不得包含以下或类似短语。即不能申报“货物无商业价值”或“仅用于清关用途”等信息

①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申报价值仅为海关使用)

②VALUE FOR CLEARANCE PURPOSES ONLY(申报价值仅为清关使用)

③NO COMMERCIAL VALUE(无商业价值)

④随货发票/装箱单需要申报每项产品的净重和货物总净重(net weight,单位需为KG)

菲律宾海关当局将会把发票上有这类短语的所有货物分开查验,接受进一步的估价审查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以确定完税价格,从而导致清关延迟。

6、非商业件可随货提供形式发票,发票上需详细申报商品描述,包括数量,价值,单价,生产国,材料等。

7、寄运磁盘/CD/DVD/USB/硬盘驱动器等需随货提供光学媒体板许可证 (Optical Media Board),否则海关可能会有罚款。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因国家政策、海关要求均会不定时调整,建议提前与进口商沟通确认细节。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菲律宾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1、先了解客户当前的经营情况

遇到菲律宾客户拖欠货款,首先需要查下客户是否还在正常经营,或者做下对方的资信调查,通过调取客户的企业信用报告,了解客户当前的经营、财务状况,辅助决策!

方法一:可以通过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网址:zllp.myy.?o?jpw?.._pz】查询菲律宾企业的名称、注册号、存续状态、地址、董事等信息。

方法二:直接委托国内具备涉外调查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查询,比如催全球母公司格兰德,人行备案、国家监管,具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及涉外调查许可证。

2、制定催收方案

如果确定客户依然在营,需要可先搞清楚客户拖欠货款的原因,是忘记付款、资金紧张,还是恶意拖欠,针对性地进行催款

在货款被拖欠3个月以内,可以友好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准备好针对性的话术,应对客户的各种拖欠理由,有理有据的争取尽快回款。可以适当给予付款期限,比如分期还款,但必须签订正规还款协议,并且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偿还第一笔以表诚意。

如果企业自行催收超过3个月,依然无法追回欠款,可尽快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催收。专业机构的业务人员熟知当地的司法、商业环境以及关系网络,并且催收经验丰富,催收渠道多,拥有完备的数据库,可对境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根据债务方特点制定最合适的催收方案。与此同时,企业还可以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按时支付账单的客户身上。

菲律宾欠款催收:法律相关

1、诉讼时效

据菲律宾民法典(REPUBLIC ACT NO.386),与债务催收有关的诉讼时效分为:

①基于书面合同,因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十年;

②基于口头合同,因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六年;

③若该民法典1140至1142及1144至1147条提及的行为涉及欺诈,可能应详见该法典其他部分,或者商法典,或者其他特别法。

④若该民法典及其他特别法内均为对某种纠纷做时效限定,那么,该类诉讼时效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应当起诉。

2、催收相关法律

菲律宾有《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据法案第五条,允许融资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卡公司、债权人、收债人以及债权人聘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诉诸一切合理和法律允许的手段来收取贷款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但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和合理的行为,不得从事本法所列的辱骂、不公平和不良行为。

②据法案第六条,禁止催收人员骚扰、压迫、虐待债务人。该法案禁止的催收行为如下:

a.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损害债务人或其家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

b.使用淫秽或亵渎语言或自然后果是虐待或羞辱债务人或其家人和/或根据适用法律构成犯罪行为或犯罪的语言;

c.披露、公布或张贴据称拒绝偿还债务的借款人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本法第10条允许的情况除外;

d.出售任何债务以强制偿还债务的广告

e.使电话或手机反复或连续不断地响铃或与任何人进行电话或手机通话,意图骚扰、辱骂或骚扰被叫号码的任何人;

f.除本法规定外,在未有意义披露来电者身份的情况下拨打电话或移动电话。

③收债人员不得使用任何与债务催收有关的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手段。如下行为被视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催收行为:

1)未经授权使用徽章、制服或其复制品;

2)虚假陈述如下内容:

a.债务的性质、数额或法律地位;

b.提供的服务或可能合法的补偿因收债员为收债而收到的;

3)虚假陈述或暗示任何个人是律师或由律师联系的;

4)明示或暗示不偿还债务将导致债务人被捕、监禁、拘留、出售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抵扣债务人的工资,除非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收债人或债权人打算采取这种行动;

5)利用威胁的手段去采取任何不能合法采取的行动;

6)虚假陈述或暗示销售、推荐或其他债务权益的转让将导致借款人:

a.失去对债务支付的任何索赔或抗辩权;

b.受制于本法禁止的任何做法;

7)虚假陈述或者暗示借款人有犯罪或者其他行为,以使借款人蒙羞;

8)向任何人传达或威胁传达已知或应知为虚假的信用信息,包括未能传达有争议的债务存在争议;

9)使用或分发任何书面通讯,以刺激或被虚假陈述为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法院、官员或机构授权、发布或批准的文件,或造成虚假来源、授权或批准的印象;

10)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或欺骗手段收取或试图收取任何债务或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息;

11)除非另有规定,为根据本法第4条获取位置信息的通信,未在为收取债务或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息而进行的所有通信中明确披露收债人试图收集的信息债务,并且获得的任何信息将用于该目的;

12)虚假陈述或暗示已将账户转给无辜购买者以换取价值;

13)使用除收债人的企业、公司或组织的真实名称以外的任何企业、公司或组织的名称;

14)以暗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及警方、律师事务所、监狱、信用记录、法庭诉讼或留置权或扣押。

其他注意事项

1、在菲律宾,晚10点至早6点不允许联系债务方;

2、在拖欠初期,企业可自行催收跟进,采取电话催收、邮件催收等方式确认对方拖欠原因及付款意愿; 

3、如果自行催收3个月依然无法追回欠款,最好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介入处理。第三方机构熟悉商务关系、司法关系,拥有不同的信用黑名单,采用本土化催收作业策略,对债务方可以施加较大的压力;

4、如果自行催收、委外处理都不行,而对方仍在营业,有偿还能力,可提起法律诉讼。菲律宾诉讼过程冗长,一般在立案一年或18个月后才开始审理,从立案到判决,需两三年时间。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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