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7:社会责任

依据7.1:童工1。适用标准7.1.1。

事由:儿童年龄较小,身体尚未完全发育,知识和社会经验有限,所以特别容易受到经济剥削。儿童需要足够的时间来接受教育、发育和玩耍,因此,决不能让儿童从事危害其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工作,即便是小时工也不允许。

良好管理规范

1. 养殖场只能雇佣年满15岁以上的工人。若所在国法定最低雇佣年龄超过15岁,则应依照该国法律来执行(注:雇主应核对雇佣工人的年龄,确保其真实。大多数国家法定允许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

2. 若养殖者雇佣的工人低于15岁即认为是雇佣童2工,这些童工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8条7.1款的规定,轻体力劳动指:1)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成长发育没有损害的工作;

2)不影响劳动者接受学校教育、职业指导、培训或者继续深造的工作,且他们的工作时间在学校开课和假期期间均不能超过2小时。此外,轻体力劳动时间和学校上课时间总和不能超过7小时/天。(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8条7.4款规定:一些国家的法定最低年龄与此不同,其儿童最低法定工作年龄为12岁,青年最低法定工作年龄为14岁。目前已经很少有国家沿用此标准)。

3. 养殖者雇佣 15-18 岁工人时,应保证其工作时间不与上课时间相冲突;其每天往返于学校、上课、工作的总时间不超过 10 小时;养殖者应确保童工不参加危险性工作(例如与身体不相适应的繁重体力劳动、操作大型机械、加夜班和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等)等。此类工作只能分配给年满 18 岁及以上的工人。

依据7.2:强迫3、抵债4或强制性劳动。适用标准7.2.1。

事由:强迫性劳动——例如奴役、债役和贩卖人口等,在世界许多地区的诸多行业备受关注。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详细,雇佣者能否完全理解,是判定是否为强迫劳动的关键要素。工人无法自由离开工作场所和/或雇主扣留工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则说明工人不能按照其自由意志工作。

良好管理规范

1. 养殖者应当允许工人自由离开工作场所,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养殖者应明确告知工人其职责范围,但不能强迫工人工作。

2. 养者者不能扣留工人的身份证原件,以作为给予工作机会的条件。

3. 养殖者应当与工人签定合同,清晰地表明并为工人所理解:养殖者绝不会通过“付费实习”计划,让工人担负经济负担,譬如为其所接受的上岗培训缴费。

4. 养殖者应该允许工人自由出入工作场所,自主安排自己的时间。

5. 养殖者不得扣留工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尤其是在移民或合同工作情况下。

6. 养殖者不能扣留工人的工资、福利、财产以及证件等,以迫使工人为其劳动。

7. 养殖者不能强迫工人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以偿还对养殖者的债务。

依据7.3:工作环境中的歧视5。适用标准7.3.1至7.3.2。

事由:基于某些特征(如民族、性别等)而对员工施以不公正的待遇,是对工人人权的侵犯。此外,工作中的歧视将会对社会贫富分化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在许多工作环境中都存在形式各异的歧视现象。因此,应多加关注养殖者对待工人的模式和态度,及工人之间的相处模式和态度。

良好管理规范

1. 养殖场应制定书面且通用的反歧视制度,如反歧视工作标准与协议。工人应了解并理解此等规定。该政策应规定,雇主不能因以下因素而支持和参与在雇佣、薪酬、培训、晋升、终止合同或退休等方面的歧视行为:

a. 种族

b. 种姓

c. 民族

d. 宗教

e. 残疾

f. 性别

g. 性取向

h. 工会成员

i. 政治派系

j. 年龄

k. 及任何其他可能引起歧视的情况

2. 雇主应当采取特殊措施来协助和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3. 养殖场应确保工人和管理人员不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通过施行该政策,感染艾滋病毒的工人能够得到平等的培训机会,并懂得如何防止疾病蔓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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