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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一份十分罕见的公告:2018年第171号《关于延期执行2018年第127号、第135号公告的公告》。我们查了一下这2份延期施行的公告原来的施行日期是自11月15日起,在已经施行1天后,通过发布公告延期的做法,实属罕见。135号公告有这样的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我署2018年第41号、83号公告同时废止。”

    11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一份十分罕见的公告:2018年第171号《关于延期执行2018年第127号、第135号公告的公告》。

    全文很短: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将2018127号公告2018135号公告施行日期延后至20181224日。

    我们查了一下这2份延期施行的公告原来的施行日期是自1115日起,在已经施行1天后,通过发布公告延期的做法,实属罕见。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2份被延期施行的公告说了些什么:

    127号公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1010日发布,内容是关于关检融合大背景下,为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检验、检疫需要,明确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以及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的规定。

    127号公告内容丰富,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附件多达24个,是本年度迄今附件最多的一份公告。

    13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的公告》20181019日发布,内容是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

    135号公告有这样的规定本公告自20181115日起执行。我署2018年第41号、83号公告同时废止。

    这就有意思了,从1115日开始,2018年的第41号、83号公告应该已经废止了,现在135号公告延期施行,难道说41号、83号公告在废止1天后起死回生了?

    我们就再来看看这2起死回生的公告又说了什么:

    41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2018514日发布,自61日起施行,从标题可以看出是第135号公告发布内容的上一版本。

    8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201875日发布,没有明确施行起始日期,视为发布即生效,内容仍然是关于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调整。

    这对难兄难弟本来就很短命,到135号公告面世时,一个施行4个多月,另一个施行3个多月,被宣布还有不到1个月的寿命,等到被废止后1天,又被拎出来续了1个多月的命,真可谓命运多舛

    如此诡异的一份171号公告背后到底还有什么故事,我们不得而知,这样翻来覆去地改,真的好吗?

    在“关检融合”和《船舶吨税法》修改的背景下,我们可以理解很多工作在创新性和紧迫性要求的叠加作用下,难免考虑不周,当改则改,先改再说,总比拖延推诿要值得肯定。可是,就没有更好的做法了吗?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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