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客户突然变更付款方式后,拖欠货款长达15个月。

自行催收无果、委托专业机构处理……

谁料一封正式函件发出后,债务人不仅不还钱,

反而抛出了两项“反指控”——延迟交货、擅自增单,且声称“证据确凿”。

原本脉络清晰的欠款案,瞬间变得扑朔迷离。

这究竟是拒付的借口,还是另有隐情?

案情简介

债权方:香港某公司

债务方:突尼斯某公司

拖欠金额:218215.6美元

拖欠时长:15个月

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100%CAD at sight(见单立即付款),前期合作对方付款及时。但到了2024年7月,对方突然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更改付款方式。经过商议,双方将付款方式改为发票日之后60天付款。

不料,香港公司如约将货物钢材发出,却突遭对方拖欠货款。香港公司自行催收多月,仅在2025年4月收到过一次5万美金的还款,之后再无成效。

香港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01、该案债权资料相对完整,欠款金额明确;

02、债务企业在营,公开信息中未有任何负面记录;

03、该案逾期15个月,在突尼斯诉讼时效内,可以尝试实施催收操作。但需进一步调查真实拖欠原因,不排除存在纠纷。

案件催收

催收律师接案后,通过当地法警发出正式催款通知,债务人主动联系,并提出几项指控:

(1)延迟交货:债务方称有一笔订单因债权方延迟交付一个月,导致供应链中断,客户取消了大量订单,给其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2)额外费用:另一笔订单,债权方未经同意增加了31个单位货物,导致债务方要支付额外的仓储费用。

以上情况证据确凿,早已告知债权方,但未收到任何回应。

确认该情况属实后,催收律师与债权方商议愿意承担该部分责任。并多次与债务方沟通,以求推进案件进展,但是对方态度消极、持续拖延时间。

鉴于此,催收律师只能实施更为严厉的手段:保全性查封,使债务方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与紧迫性。

效果立竿见影,债务方主动联系协商还款事宜。

最终,双方各负其责、达成和解,债权方同意承担部分责任,给予15%的折扣作为补偿。据此,债务方仅需偿还185,483.26美元,分4期支付,自2025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偿还46,370.82美元等额的突尼斯第纳尔。

催收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2026年1月30日,债权方确认收到全部约定欠款,该案完结。

案件启示

1、关于突尼斯保全性查封催收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司法强制措施,核心目的是通过法院介入,暂时锁定债务人的资产,以对其施加心理和法律压力,迫使其积极解决债务问题。

作用:

(1)震慑与施压: 主要目的并非立即实现债权,而是通过执法机关的介入,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和法律压力,打破其消极拖延的策略。

(2)制造紧迫感: 让债务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促使其尽快回到谈判桌并解决债务问题。

(3)争取时间: 在进入漫长且复杂的仲裁程序前,通过临时措施锁定资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2、警惕合作方突然变更付款方式事

该案债务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突然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后,直接违约不付货款。

在此提醒所有外贸人,务必警惕合作过程的付款方式的突然变化。提前调取合作方信用报告,实时掌握对方真实的经营动态,根据报告中的授信额度调整交易方式、赊销比例,能有效降低收款风险。

3、积极解决交易矛盾

该案,双方交易中存在多种矛盾,包括延迟交货、未经同意增加货物、拖欠货款等,双方各有违约行为。且债权方违规操作在先、也并未及时沟通解决。直接导致债务方极端化处理拖欠货款。

在此提醒所有外贸人,交易时,务必按照合约严格执行,若有违约情况,务必及时解释、积极沟通解决,切勿扩大矛盾,交易不成、货款难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1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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