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省商务厅复核后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公示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

    2015年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申报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根据申请项目类别,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方式、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专项资金申报采用网络及纸质材料提交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llpmyyjjjjj)中按指引进行注册和申报。
    (二)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和单位在网络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将申请表格及下述规定的申报材料分别逐级报送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省直属企业和省属项目组织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每年的申报起止时间按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予以明确。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间要求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省商务厅复核后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公示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仅需提供复印件,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整理。受理的资金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验证原件。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请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一)境外展览会。

    1.(企业)项目:
    (1)组展机构邀请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的批复文件。 
    (2)与组展机构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协议)或摊位确认函、收费清单。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该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或委托组展的证明。
    (3)实际发生展位费用发票。支付外汇展位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
    (4)参展人员出国护照(含首页、签证页 、出入境记录页)。
    2.(团体)项目: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的批复文件、境外组展机构邀请文件。
    (2)与组展机构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或摊位确认函、公共布展的搭建合同(协议)。
    (3)实际发生展位、布展费用发票。
    (4)项目组织单位支付外汇展位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
    (5)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收取参团展览企业的展位费用发票。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协议)。
    2.取得认证的证书。
    3.项目实际发生认证费用发票。
    4.认证单位的经有关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的认证资格证。 

    (三)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协议)。
    2.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
    3.项目实际发生检验检测费用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支付费用,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4.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证明材料。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涉外专利申请签订的合同或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3.国际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4.项目实际发生的申请费用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支付申请费用,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软件开发制作单位、营销商务服务商的合同(协议)。
    2.创建企业网站项目的公司网站ICP备案信息查询页(打印)。
    3.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所购买的电子商务服务页面信息截图及网址(打印)。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
    5.软件开发制作单位、营销商务服务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六)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1.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护照(含首页、签证页 、出入境记录页)。
    2.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机票(或机票电子行程单或登机牌)以及购票实际发生费用发票。
    3.国际市场考察报告。
    4.申请单位出具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员工证明书。如出国考察人员为台、港、澳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七)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一)商标注册的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二)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支付费用,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三、项目要求

    (一)境外展览会。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合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授权(委托)组织。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展企业汇总表,参展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
    6.每个展会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三个基本展位费(每个基本展位按9平方米计),展位费的支持标准为:在新兴市场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支持比例为70%,其它地区支持比例为50%。新兴市场地区第一个展位最高限额为30000元、其他地区20000元,第二、第三个展位最高限额为15000元。
    7.公共布展费的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计算,最多不超过三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支持展位费金额的20%。公共布展费只支持团体项目,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zllpmyyxxx_osr/_kwc_os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认证。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机构或进口合同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6.对不同产品的认证或不同类型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或一种类型的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信息化建设。

    1.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2.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5.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6.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7.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8.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信息化建设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六)国际市场考察。

    1.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考察”类项目。
    2.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国际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3.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国际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七)境外商标注册。

    (一)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商标注册”类项目。
    (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127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