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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对于违规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外资航运企业我部将依法查处。与每年内地经香港转运近千万标准箱的规模相比,“沿海捎带”政策对香港的影响很小。由此可见,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开放,不仅事关“国内航权”,还涉及“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问题。

    前面我们介绍了过去十几年里外轮沿海捎带在争议中艰难开放的过程。

    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外轮沿海捎带:多方争议中的艰难开放

    除了文中已经提到的各方声音,我们还看到下面这2份提案复函,可以帮助我们在观察外轮沿海捎带时多一个视角。2017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07号(工交邮电类1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执行“国内航权”促进港口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我部出台了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试点政策,即允许中资航运企业所属的非五星红旗船舶开展以上海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并于2015年推广到天津、福建广东三个自贸区。

    目前,经我部备案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集装箱船舶共68艘,2015年完成“沿海捎带”业务量1.88万标准箱,2016年完成5.0万标准箱,受各种因素制约并未形成规模。与每年内地近千万集装箱经香港港口转运的规模相比,“沿海捎带”对香港的影响相对较小,且目前“沿海捎带”业务的货源流向仅为经上海港中转进口至天津、大连、青岛港,包括广东在内的其他三个自贸区港口尚未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维持国内航权规定,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建议。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考虑,将沿海运输权保留给本国航运企业及本国籍船舶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试点政策范围仅限于中资航运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舶,未扩大至外资航运企业拥有和经营的船舶。对于违规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外资航运企业我部将依法查处。

    目前,我部正在对包括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在内的自贸试验区海运试点政策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于有政策风险的试点政策,我部将审慎评估政策的可复制性。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也是政策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会认真参考您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系列协议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对香港承诺措施,深入落实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开放政策,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交流合作,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衷心感谢您对国家水运事业发展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7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594号建议的答复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国家暂缓放宽沿海运输权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2013年,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我部出台了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试点政策,即允许中资航运企业所属的非五星红旗船舶开展以上海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并于2015年推广到天津、福建、广东三个自贸区。

    目前“沿海捎带”集装箱规模较小(2015年完成1.9万标准箱,2016年完成5.0万标准箱),主要为经上海港进口中转至天津、大连、青岛港的集装箱货物,广东、福建、天津三个自贸区港口尚未开展“沿海捎带”业务。与每年内地经香港转运近千万标准箱的规模相比,“沿海捎带”政策对香港的影响很小。

    我部赞同你们提出的“开放沿海捎带政策需循序渐进,整体需综合评估,积极完善,审慎推展”的建议。自贸试验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也是对外开放风险压力的测试区。我部将在对自贸试验区相关海运试点政策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于有效果且风险可控的试点政策向全国复制推广,对于存在一定风险的试点政策将暂缓复制推广。

    目前,我部正在对包括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在内的自贸试验区海运试点政策进行评估,将在广泛征求行业内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相关试点政策的复制推广。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是政策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系列协议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对香港承诺措施和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交流合作,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衷心感谢你们对国家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这2份同在2017年,分别对政协和人大提案的复函,都与沿海捎带有关,也都提到了香港。由此可见,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开放,不仅事关“国内航权”,还涉及“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问题。在前面提到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2016年的《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应审慎推广》一文中,也有对于这一政策对香港影响的介绍:

    允许“外轮捎带”还会冲击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许多外国航运公司表示,如果允许,他们会将大量转运业务从香港转移到较便宜的大陆枢纽港。有分析认为,在最坏情况下,香港港口吞吐量会在十年内减半

    交通运输部2017年的2份答复中都提供了之前2年实际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数据(2015年完成1.9万标准箱,2016年完成5.0万标准箱),显然无法构成对香港的威胁(每年内地经香港转运近千万标准箱),当然,这是在当时只对中资非五星旗船舶开放“沿海捎带”业务的情况下,而且,虽然当时的政策给了4个自贸区,但只有上海有实际业务Alphaliner的数据显示,香港2019-2021年的集装箱吞吐量分别是1830.3万、1732.7万、1778.8万TEU。


    如果以“每年内地经香港转运近千万标准箱”计算,香港港口吞吐量减半的结果,只有在所有内地集装箱都不再经香港转运这一极端情况下才会出现。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交通运输部分别对境外和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明确政策,实际业务数据尚不掌握,对于香港的影响也还无法评估。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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