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方: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
债务方:科威特某公司
拖欠金额:22.68万美元
拖欠时长:半年
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与科威特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批家用智能安防设备的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32.4万美元。交易采用30%预付款+70%尾款见提单副本付清的方式,产品为中国对科威特出口的主要机电产品类别之一,符合当地市场需求。
在收到预付款后,深圳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出,并将提单副本发至科威特公司提示对方尽快付款。
但直到货物抵达科威特舒韦赫港,对方却一直未有任何付款动作。深圳公司立即联系对方付款提货,不料科威特公司负责人却以“年底财务审计暂停付款”为由,请求宽限两周。
鉴于此,深圳公司只能同意了延期请求。
然而,宽限期届满后,对方又以“公司负责人出差”“银行汇款系统升级”等理由一拖再拖。
深圳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当地渠道查询发现,买方已依据科威特海关特殊规定(进口商缴纳保证金后可凭保函提货)完成了清关,且该批货物已出现在当地批发市场的销售渠道中。
深圳公司确认货物已被提走后,立即发起催款,但是双方反复沟通拉扯半年,毫无效果,直到对方开始“已读不回”、恶意失联。
深圳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齐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链完整;
(2)债务公司在营,且近期承接了多个政府配套项目,现金流健康。但其在科威特商业信用记录中存在多笔小额逾期记录,属于“有付款能力但付款习惯恶劣”的债务人类型。
(3)该案逾期半年,仍在科威特诉讼时效内,可以尝试操作。
催收结果
第一步:签发警示性律师函并附法律后果说明
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债务公司发出了正式的催收函,函中明确载明以下法律信息:依据科威特《民事和商业程序法》,若债权人持有终审判决或支付令,执行局局长或助理法官可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付款的债务人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人身监禁令;同时,法院可在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发布旅行禁令。函件要求债务方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或提供可接受的还款计划。
第二步:启动支付令申请程序
10日限期届满后,债务方仍无实质性回应。催收律师直接依据新法规定的快速支付令程序向科威特法院提交了申请——该程序下法官可在3日内签发支付令,且债权人可在申请中一并主张利息,通知可通过司法部指定的电子方式完成。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债务公司资产进行查询,新法允许执行部门向银行、投资公司、政府机构调取债务人资产信息,并可调取债务发生后的资产处置记录。
第三步:告知并启动“责任人”人身监禁程序
这是最具威慑力的一步。依据新法,若债务人是法人实体,人身监禁令将针对“对不履行义务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发出,即债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总经理。催收律师通过当地渠道正式通知债务企业实际控制人:如果公司继续拒不付款,其本人将面临最长6个月的人身监禁,且该程序不因其个人提出“无力支付”的抗辩而中止,债务人若在债务发生后处置或隐匿资产,即丧失以无力支付为由的抗辩权。
在收到该通知后的第3天,债务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了催收律师,表示愿意立即支付全部尾款,希望我方立即中止一切催收行动。
2026年6月30日债务方全额偿还欠款22.68万美元,催收律师配合撤销一切催收措施,该案完结。
案件启示
1、科威特新法是催收的“利器”,但需要提前准备
科威特于2025年3月恢复了债务人身监禁制度,并引入了一系列辅助执行措施,这为中国出口商追讨货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杠杆。但这一工具的运用有门槛:债权人需持有终审判决或支付令。支付令程序虽然较诉讼快捷(法官3日内签发),但仍需债权文件齐备、债权金额确定。
建议:与科威特买方交易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科威特法律或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启动支付令或诉讼程序。所有交易文件(合同、发票、往来邮件)应妥善保存,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证据链完整。
2、切勿高估“控制提单”的风险防范作用
科威特海关允许进口商在缴纳保证金后凭保函提货,这意味着出口商通过持有正本提单来控制货权的做法在科威特并不能完全保障货款安全。本案中,买方正是利用这一规则提货后开始拖延付款。
建议:对于与科威特买方的首次交易或中小额订单,应尽量争取更高比例的预付款(如50%以上),或采用信用证(L/C)方式结算。如采用赊销方式,建议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并提前了解买方资信状况。
3、针对法人债务人的催收,应向“责任人”精准施压
科威特新法明确,若债务人是公司,人身监禁令针对的是“对不履行义务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对公司决策层的威慑力——公司拖欠货款,实际控制人本人可能面临人身监禁,而非仅仅公司承担罚款或信誉损失。
建议:在催收沟通中应明确告知对方这一法律后果,并保留向实际控制人个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渠道(如获取其姓名、职位信息)。在合同签署时,可要求买方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为后续可能的催收行动做好准备。
4、非诉催收应充分利用“支付令+查询令”组合工具
科威特新法不仅恢复了人身监禁,还赋予了债权人申请查询债务人资产信息的权利,并可调取债务发生后的资产变动记录。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试图转移资产,债权人也有机会追溯其不当处置行为。
建议:当友好协商失败后,应果断启动支付令程序而非观望等待。支付令程序成本远低于诉讼,但能产生同样的法律威慑效果。同时,申请资产查询令可向债务人传递“我们已掌握你的资产状况”的信号,形成心理施压。建议与熟悉科威特当地法律的律师或专业催收机构合作,确保程序合规、高效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