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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二是关检融合后涉及退运和处罚的统一问题。同样是关检融合之前,如果货物商检时未发现问题,或者并未经过商检程序,进入到海关通关环节,海关实施查验发现问题的,按照海关法等规定将对进口企业及相关责任方和货物做出处置。

    201935日,海关总署政法司召开海关立法工作企业座谈会,政法司王军司长、曹大海副司长等领导出席,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杭州、无锡、青岛等地的近二十位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代表发言积极,涉及多个海关业务领域,列举实例有血有泪,提出建议具体明确。政法司领导认真听取代表发言并逐一予以回应,坦诚开明,存在问题不回避,实际困难不掩饰。会场气氛热烈融洽,原定结束时间被延后了一个多小时,大家仍然意犹未尽。

    座谈代表中有世界500强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和行业协会、论坛等,发言内容围绕海关改革和立法工作的“热点”以及企业的“痛点”展开,丰富且细致,深受启发。

    以下几个话题,是个人印象较深的,不是代表发言或者政法司领导回应的记录,只就话题谈一点个人受到的启发。

    一、查验异常处置系统

    二、跨境电商

    三、AEO

    四、主动披露

    五、特许权使用费

    六、中介参与

    七、固废退运以及关检融合背景下的查验处置

    虽然这部分内容是将两个并不直接相关题目合并,合并的原因只是个人缺少对这些问题的实际接触,谈不上更多的理解或启发,但绝不代表这些问题本身不重要,在实际接触到这些问题的相关方那里,相信会有许多深刻论述。

    一是固废的处理问题。

    有律师结合实际案例提到法官表达的忧虑:如果海关在通关环节查发固废案件后立即退运,那么,会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无论何种原因,最终法院判决无罪,退运出去的可能不是固废,怎么办?

    首先,我们相信无论是法官、律师、关员,还是任何旁观者,就个人感情而言,对于退运固废的必要性都不会有任何怀疑,而且,越快越好,不要有一丝一毫进入到国内才好。

    而法官提出以上的忧虑,是出于对法律尊严、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政府部门执法合理性等因素的考虑,同样值得我们尊敬和认真思考。

    二是关检融合后涉及退运和处罚的统一问题。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时代特征的新问题,因为只有在关检融合的背景下才成为问题。

    关检融合之前,商检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时,如果发现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可以做直接退运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通过商检,不可能获得商检《通关单》,也就谈不到进入海关通关环节的问题,也就不会带来海关查发问题并对进口企业进行处置的问题。

    同样是关检融合之前,如果货物商检时未发现问题,或者并未经过商检程序,进入到海关通关环节,海关实施查验发现问题的,按照海关法等规定将对进口企业及相关责任方和货物做出处置。

    比较这两种情景,在货物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如果可以选择,相信大多数企业会倾向于商检环节做退运处理。

    关检融合之后,原检验检疫与海关在查验环节合并进行,首先必须肯定这种一次查检在减少企业负担、提高通关效率方面的积极意义,而随之而来的新问题也必须予以重视:同样的问题,以前在商检环节发现可以退运,现在则必须接受处罚。

    这势必引发企业疑问,而且有的企业已经有过令人感到混乱的实际经历:同样是现在的海关,如果是原检验检疫人员,发现问题时仍会认为退运是合法合理的处理,但如果是原海关人员,是不可能想象只做退运处理的。

    这种来自海关内部的不同认识和习惯做法隐藏着更大的风险。

    要解决这个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还真不是一句简单的统一执法能够实现的:统一到哪个标准?统一到原检验检疫的处理方式显然不现实了,企业或许欢迎,海关一定会晕倒的。统一到《海关法》吗?对企业来说又不够公平,同样的行为,以前可以退运,现在必须处罚,原因并不在于行为本身或者法律法规有什么变化,而只是政府部门的调整,显然不符合企业对法律规定严谨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的合理期待。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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