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市场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信用证也是一种重要的付款模式,其实信用证条款也无所谓软硬,日本商社国家拓展也普遍接受一些软条款,所以软条款就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那么外贸企业应用信用证就要分析信用证条款,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究竟是会者还是难者。

一、 信用证软条款简介

(一) 概念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的附有其生效条件的条款, 或者规定和要求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 造成受益人无法形成相符交单, 使之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 最终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二) 产生的原因

(1) 出口商角度: 近年来, 恶性竞争致使供货市场混乱, 形成买方市场的畸形发展, 出口商因而处于贸易劣势地位。 加之国际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许多出口公司因急于售出货物而放宽前期审核, 对信用证审查不严, 给信誉不良的进口商创造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机会。

(2) 进口商角度: 信用证本身是偏向卖方的, 信用证带给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明显不均衡,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相对更大, 而对买方的保护则比较而言很不充分, 因此, 进口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便选择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

(3) 银行角度: 根据 “独立抽象性原则”, 银行仅处理信用证所涉及单据, 并不负责基础合同项下的货物或者服务, 所以银行义务仅限于: 受益人出示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银行审查无误, 支付约定的款项。 银行中立于买卖双方之间, 与基础合同无关, 这便给 “软条款” 创造了可乘之机。

(4) 信用证自身角度: “独立抽象性原则” 与 “单证相符原则” 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两大基石。 但是这两大基石导致银行重单据而轻货物, 这样会引发单据与实际货物分离, 这也为软条款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三) 分类

按流程信用证软条款可以分为: 信用证暂不生效的软条款、 开证申

请人要求签字或要求印签与开证申请人 (或开证行) 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商检中的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等。 本文按法律性质将信用证软条款分为:

(1) 欺诈性软条款: 首先, 主观上存在欺诈意图, 如在卖方缺乏经验或急于出货的情况下, 诱使卖方签订信用证软条款, 从而骗取保证金、 手续费及货物, 这种主观上存在欺诈意图的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信用证欺诈。 其次, 从客观方面看, 软条款的出现必须是对交易的实质损害, 如使卖方钱货两空等。

(2) 非欺诈性软条款: 除欺诈性软条款之外, 其它的没有欺诈意图, 又对交易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信用证软条款则是非欺诈性软条款。

二、 相关案例及分析

(一) 欺诈性案例

(1) 案情简介: 进口商 A 公司, 在 2010 年 3 月, 因为汇率的变动, 处于破产的边缘。 由于其对于信用证流程以及漏洞十分熟练, 公司的高层决定利用隐蔽的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的履约金。 出口商 B 公司2010 年 4 月, 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发了一种高端的箱包。 但由于前期的市场调研不充分, 这款产品并没有获得市场的认可。 之后, 因为经营和管理不善导致库存大量堆积, 现急需现金来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开证行 C 银行是 2007 年成立的新银行, 通知行 D 银行是 2009 年成立的银行。 议付行为 E 银行, 1859 年开展业务。

A 公司通过中间人找到了 B 公司, 于是在看过 A 公司的销售许可证、 法人证件、 介绍恒远公司的视频短片后, 两个公司的高层通过远程会议碰面与协商。 之后, B 公司便与其签署了供货合同。 在拟定信用证草稿的时候, A 公司在信用证内容上加入了如下条款: “B 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应该有一张 A 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 A 公司的代表反复强调这是公司高层为了使货物质量得到买主满意所做的行为, 双方就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协商, A 公司的代表签署了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 但是在信用证草稿中又加入了以下内容: “A 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 B 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 A 公司的代表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 并当场立下字据, 表明其英文签字与开证行完全一致, 并在此字据上签字盖章。由于急需这笔货款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B 公司妥协了。 恒远公司根据商业条款向 C 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 作为通知行的 D 银行审证后,把信用证传递给 B 公司。 B 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 贷款向恒远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打入了 50 万美元的交货保证金。 飞天公司发货迪拜港, 并依据信用证流程交单, 并请议付行南星银行结汇, 却因 A 公司的代表在开证行只有阿拉伯文签名, 并无英文签名。 因信用证的审核结果为单证不符, 开证行 C 银行拒付。 B 公司向 C 银行邮寄了 A 公司代表的签名保证书以及证明照片。 C 银行以此保证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和自己并未在证明书上盖过章为由, 拒绝受理。

(2) 案例分析: 以上的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是因为受益人 B 公司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细节和做好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 具体问题如下: ①B 公司对软条款的重视程度不够。 当 A 公司提出 “A 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 这一软条款时, B 公司就没能提高重视, 最终掉入买方的 “陷阱”。 A 公司保证其预留的签名与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 其目的仍然是制造软条款信用证, 骗取 B 公司的交货保证金。 由于信用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受益人 B 公司是无法查看和得知开证申请人 A 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和印鉴的。 因为, UCP600 中规定: 信用证只处理与其相关的单据。 保证书不属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即使盖了章银行也不予理会。 最终的银行审单过程中, 银行同意议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 对于单证以外的证明文件, 银行没有义务辨明真假。 ②B 公司没有做好对买方 A 公司的资信调查。 由于 B 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急需现金去填补, 而且 A 公司的这笔货款的数额较大, 所以 B 公司就想牢牢抓住这根 “救命稻草”, 才将信用证的程序压缩到最简, 交货时间压缩到最短, 以至于例行的后续检查都没有, 只凭 A 公司的销售许可证和法人证等证件就轻信了他人。 可见, 企业在进行商务合作时, 一定要提前对合作伙进行深入的了解。 B 公司没有仔细盘查和推敲与贸易商的合同。 作为出口商的 B 公司简单地估计了形势, 并没有意识到供货保证金是 A 公司进行这一系列骗局的真正目的。 A 公司作为这场骗局的始作俑者, 正是利用 B 公司对货款的急切需求和对现金流的渴望才得逞的。

(二) 非欺诈性案例

(1) 案情简介: 在一张由国外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有如下规定: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即免费放单给申请人, 议付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国内议付行在审核信用证时, 发现其中还存在有如下条款 “PLEASE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 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ARE COMPLIED WITH.” 即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 则在寄单日起算7 个工作日后, 偿付行 CITIBANK N.A NEW YORK 应向议付行解付。随后, 受益人和议付行共同核对信用证和单据, 以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 并在7 月3 日向开证行寄单的同时向偿付行电索。 开证行于7 月6 日签收单据, 7 月12 日偿付行如期解付。7 月19 日, 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来电, 要求议付行退回从偿付行所收款项, 理由是信用证已声明 “将免费放单给申请人, 待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 对此, 议付行指出, 开证行对信用证的解释是不合理的, 根据信用证索汇指示, 议付行可以在寄单日起算的 7 个工作日后向偿付行索取议付金额, 而并非要求其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偿付行索汇。 证中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RELEASE PAYMENT” 的条款仅仅是要求议付行暂时保留所收到的款项, 待开证行授权后再对受益人支付,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控制货物, 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 可以要求议付行退回已收货款。 最后, 由于开证行未能发现不符点, 只好于11 月28 日通过其上海代理行对议付行的协作表示满意。

(2)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 开证行企图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来达到控制议付行向受益人付款的目的, 因受益人放单在先, 这时付不付款完全取决于开证行。 但是, 忽略了信用证中的规定: “只要在议付行议付行进行解付”, 即偿付行解付的前提是 7 个工作日内并未接到开证行关于发现不符点的通知, 从而使得其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达到控制付款的目的落空。 此外, 在本案中议付行通过认真分析, 以及和受益人认真、 细致地审核信用证和单据, 做到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机智、 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从而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到在信用证交易中, 与之合作的议付行非常重要, 出口商要尽可能的选择那些信誉良好的银行合作。 此外, 要想顺利结汇, 出口商最基本的还是要认真准备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并审核。

三、 救济措施

(一) 欺诈性

此类软条款性质恶劣, 给受益人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对此, 出口商可援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申请司法救济。 各国对此的做法虽然各不相同, 但其处理信用证欺诈的原则实质上却是相同的, 即在肯定并维护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前提下, 在出现信用证欺诈时, 允许有例外。 为了维护本国的商业信誉和保证信用证机制能够发挥其在贸易中的巨大作用, 在对欺诈性信用证软条款具体实施禁令等司法救济时, 必须有严格限制。 此外, 无论是否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如果进口方同时骗走了出口商的货物、 佣金或履约保证金等, 出口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信用证诈骗罪, 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二) 非欺诈性

如果软条款的设置并非出于欺诈或诈骗目的, 只是由于开证申请人

的疏忽, 那么当因为该软条款导致受益人无法按照要求提供单据交单而遭到银行拒付时,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 撤销其中的软条款。采取此种方式最为方便、 快捷并节约大量的成本, 因此成为解决软条款纠纷案的首选方式, 但其缺点就是该救济方式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可行性完全依赖于买方的信誉, 所以只适用于那些信誉较好, 诚信度高的贸易商, 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我们选择信誉好的进口商的原因所在, 可以为日后可能产生的贸易纠纷提供便捷的解决方式。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 但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 在合同中订明的信用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 即使卖方由于接受了一些非欺诈性信用证软条款而使其无法基于信用证而得到付款, 卖方依然可以通过基础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寻求合同法上的救济, 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 对基础合同而言, 信用证条款中对基础合同的修改部分也可能被视为是新的合同条款而得不到救济。 这样, 信用证的作用就被架空, 银行信用再次回到商业信用, 卖方的风险依然非常大。 所以卖方在订立基础合同和审查信用证时一定要非常认真, 杜绝那些可能使自己无法成功结汇的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 以防患于未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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