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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A公司未能收到货款,遂委托福建信保介入以挽回损失,因开证行关于不符点的主张符合UCP600规定,福建信保遂将追讨 重点转向B公司。首先,在银行资信较差的国家和地区,银行信用往往会“异化”为买方商业信用,开证行可能会违反国际惯 例,在买方的授意下挑剔“不符点”,并以此为借口逃避付款责任。

    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支付一直被许多企业视作安全系数较高的结算方式,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支付方式也开始变得不太“靠谱”。

    出口企业A公司为我省知名电子产品制造商,与西班牙买家B公司签订总价值约66万美元订单,支付条款为信用证。A公司出运货物并向开证行交单后,收到 开证行关于单证存在不符点的通知。A公司未能收到货款,遂委托福建信保介入以挽回损失,因开证行关于不符点的主张符合UCP600规定,福建信保遂将追讨 重点转向B公司。但B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却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类似的案件经常不断上演。

    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我 们发现信用证正在不断走向异化,不但单证提交要求日益苛刻,还衍生了许多其他风险,如不符点风险、软条款风险、货权丧失风险、银行违规操作风险等,从某种 程度上而言,反而成了影响国际贸易安全的重要源头。首先,在银行资信较差的国家和地区,银行信用往往会“异化”为买方

    商业信用,开证行可能会违反国际惯 例,在买方的授意下挑剔“不符点”,并以此为借口逃避付款责任。其次,从实践上看,信用证交易要求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这种 要求对出口商较为严苛。出口商或由于时间紧迫,或因业务水平包括语言理解能力限制而导致交单不符信用证要求。据统计大约60%-70%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 因存在不符点而遭拒付。最后,如果采用信用证结合空运、陆运、海陆联运、1/3提单自寄等操作方式,出口商还会面临钱货两空的双重风险。


    那么,信用证风险该如何防范呢?为此,福建信保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有几个方面要格外注意。

    第一,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虽然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证中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使得信用证仍然存在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也就是所谓的“软条款”。对 于信用证交单人而言,要防范“软条款”风险:一是尽量要求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标准范本,防止出现软条款;二是尽量要求开立信用证条款应简洁、清楚, 条款越复杂的信用证,越要提高警惕,有歧义和不懂的地方,尽量要求开证人修改;三是注重对开证进口商的信用审查,选择信用良好的合作伙伴;四是注重培养审 单人员,提前识别软条款。

    第二,巧用“信用证方式下扩展承保买方风险”保障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扩展承保买方风险”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种承保方式。出口商在投保后,若遇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在可以获得要求买方付款权利的前提下,保险人可按保单条款的约定承保买方风险。具体来说,如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之前,出口企业即已发现不符点且获得买方书面承诺接受不符点;或者虽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但是买方已将货物提走且无理拒付货款,均可纳入“信用证方式下扩展承保买方风险”的承保范围。所幸本文案例中的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将开证行信用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同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才避免了损失。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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