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罚7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22第2号),对在天津、宁波和深圳口岸开展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中,存在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违规行为的7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实施了行政处罚。
根据《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及(交办水函〔2019〕681号)的要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及时办理运价备案。
第一步: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指引
境内企业:
1、下载“备案申请表”,填妥后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网上NVOCC资质备案通过的截屏;
4、之前具有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原有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 以上文件一并扫描成图片发送邮件至交通运输部运价备案中心 无船承运业务(NVOCC) 邮箱地址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和境外企业:广州旗胜158+1815+8469
5、除上述材料1、3、4之外,委托境内企业进行备案还需下载“委托书”(下载地址同上);填妥后由双方企业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扫描成图片格式,
发送邮件至备案中心(
→ NVOCC企业将上述材料邮件发送至备案中心后,备案中心将尽快把企业进入备案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发送至企业在备案申请表上填写的备案专用邮箱。
由于近期新申请备案的企业数量较多,如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用户名、密码信息,可电话咨询备案中心。
第二步:填写“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
1、下载“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
2、根据“备案操作指南”、“填表注意事项”、“运价备案各航线基本港及常用港口代码”、“箱型货类尺码”等文档,填写“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
第三步:上传“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
1、下载“NVOCC运价备案(自助)系统操作手册;
2、按照提示登录备案系统,上传表格。
无船承运业务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
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无船承运人备案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业”和“主营业务”需要与海运相关,并且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有“无船承运”或“无船承运业务”的表述。
无船承运人备案流程
【1】营业执照变更
根据所在地区的要求,变更营业执照的“行业”和“经营范围”,通常要求经营范围须包含“无船承运”的项目;
【2】无船承运在线备案
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提交备案材料,并配合审批,完成备案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备案结果;
【3】运价备案
从事国际航线的海运企业,还需要在无船承运备案通过后,向航交所提交运价备案。
注:小部分地区可能没有要求营业执照必须有“无船承运业务”的项目,但是从大体趋势来看,都应该要有广州旗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诚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