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风险减轻
4.1 组织应实施充分的控制措施以减轻来源方面的确定或未不确定风险,或供应链混入不合格材料的风险。
说明:附录 E 提供了控制措施样例及制定控制措施的指南。
由组织自行建立的控制措施。
4.2 组织应清晰的陈述各项控制措施达到的效果。
4.3 如法律规定与充分控制措施相冲突,控制措施应在实施之前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
说明:只有法定要求阻止实施 FSC 要求时,才会产生冲突。控制措施超出法律最低要求不视为冲突。
4.4 在建立控制措施时,应利用 FSC-PRO-60-002b 中列出的 FSC 批准的受控木材文件(如高保护价值评估框架)。
4.5 如相关,控制措施可采用获批的森林管理国家标准、认证机构标准或国际通用指标中的指标和验证因子。
4.6 如控制措施的制定需要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组织应根据附录 B 的要求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
4.7 组织可根据附录 B 的要求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以验证其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4.8 如果针对受控木材类别 2 和类别 3 识别出不确定风险,组织应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以此作为一项控制措施。
说明:不确定风险可能是利用 FSC-PRO-60-002V2-0 批准的国家风险评估(旧版国家风险评估)或组织开展的简化风险评估(见附录 A)而得出来的。
4.9 针对受控木材类别 2 和类别 3,除非相关国家风险评估已提供了强制性控制措施,或实施该控制措施是为了避免采购采伐自确定风险地区的材料。组织应采用至少一名专家的意见,说明控制措施的充分性。聘请的专家应满足附录 C 的最低要求。
说明:组织也可采用专家公开发表的资料(满足附录 C 要求的专家),说明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4.10 从没有开展国家风险评估(按照 FSC-PRO-60-002V3-0 获得批准)的地区且在传统权力和人权方面已判定为确定或不确定风险5的地区采购材料时:
a) 材料不得在有大量证据证实存在广泛侵犯原住民或传统居民权力现象的地区进行采购。
b 材料不得从在原住民或传统居民权力方面出现大规划实质性冲突的地区进行采购,除非由冲突方实施了受到受影响原住民或传统居民认可的公平平等措施,以解决冲突,或在进行与材料来源相关的森林经营活动时,向受影响的原住民或传统居民使用了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政策;
c 组织在实施 4.10.1b 对自愿、事先之情并同意的要求时,应征求一名或多名专家的意见,并寻求 FSC 相关合作方的意见。所咨询的专家应满足附录 C 的最低要求。
4.11 从没有开展国家风险评估(按照 FSC-PRO-60-002V3-0 获得批准)的地区且对高保护价值第 2-6 类判定有确定或不确定风险的地区采购材料时:
a) HCV2 (景观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
材料不得来源于完整森林景观 6中的商业采伐(IFLs),且不得来自经营活动导致或加剧景观破碎化的地区。
b HCV3(生态系统和栖息地)
材料不得来自高保护价值地区,除非已指定实施具体措施保护生态系统中的高保护价值(如针对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生态系统设计采伐活动,从而保护这些生态系统的范围和价值)。
c HCV4(重要生态系统服务)
材料不应来自已判定的或已在地图上标记为当地社区供给饮用水的集水区7,除非已实施森林经营最佳实践,包括设立河道缓冲区、设备限制、道路建设及污染防治。
说明:可利用最佳实践准则或其他通用规定,评估最佳实践的实施。
d HCV5-6(社区需求——文化价值)
材料不应来自高保护价值地区,除非有证据核实当地社区和原住民已参与管理,且他们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国家风险评估提供的控制措施
4.12 组织应实施适用国家风险评估提供的强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第 4.13 条的要求)。
4.13 组织在以下情形中可采用更有效的控制措施,取代国家风险评估提供的强制性控制措施。
a)组织证明国家风险评估提供的控制措施不足以减轻组织在其具体作业中发现的风险;
b)组织向认证机构证明替代的控制措施能有效缓减风险,且这些措施得到FSC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批准;
c)在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组织向负责维护国家风险评估的机构递交替代控制措施的描述文本并充分说明控制措施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