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817号令),对实施二十余年的国际海运条例进行重要修订。

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仅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纳入监管范围,更授权中国政府在海运领域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引发外贸和国际物流行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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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核心:反制措施明确落地

9 月 29 日国务院公布《国际海运条例》修改决定(国令第 817 号),其中第四十八条新增反制条款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根据新规,若他国对我国海运及辅助业务采取歧视性限制,中方可采取三类反制措施:对靠泊船舶收取特别费用、限制 / 禁止船舶进出中国港口、阻断其获取海运数据及经营资格该条款直指近期部分国家的不合理管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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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修订:不止于反制

除反制条款外,新规还完善了行业监管框架:首次将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 纳入辅助经营范畴,要求平台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规则及运营信息,逾期未报将面临 2 万 - 10 万元罚款。这一修订与反制条款形成互补,既强化对外反制能力,也规范国内航运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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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建议

1.船舶资质核查:与货代确认合作船舶的注册地及所属公司背景,避免使用被列入潜在反制范围的境外船舶。

2.合同风险规避:在运输条款中明确 “因政策反制导致的延误、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参考商务部推动的海运供需对接机制降低损失。

3.关注官方动态:通过交通运输部官网及航运交易平台获取实时管制清单,优先选择线上订舱渠道保障运力。

官方文件直达:国务院修改决定原文:中国政府网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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