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DP当然有危险了。你先要明白DP是什么意思。一般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因为提单是有价单据,通俗地说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对出口商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货到进口国后,进口方资金出现问题或市场发生变化,进口方可能会不到银行赎单,对出口方来说,如何处理货物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所以,在D/P付款条件下,要争取30%左右的电汇(T/T)预付款。在D/P出口业务中,你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1.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2.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3.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 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