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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中国信保海外追偿人员介入勘察、反馈,得知买方认债但告知,因供应商A未及时出运货物导致其利益受损,买方B向供应商A反索赔40余万美金。买方见供应商无法举证,便以迟出运导致其利益受损拒绝支付货款,甚至提出反索赔,而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提出的索赔也因未有充分抗辩材料,导致案件陷入胶着。

    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出运时间。但实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受到原材料供应、第三方货运时效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货物无法及时出运的情况。目前,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及时复工,更加可能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的情况出现。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了解企业在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事情是这样的

    ......

    故事主角:

    A——广州供应商

    B——洪都拉斯买方

    广州一供应商A与洪都拉斯买方B进行交易,买方B是供应商A在中间商介绍下新认识的,经过愉快的交谈,双方签订了价值80万美金的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的时间。其中,部分货物是供应商A在印尼采购后,经印尼分公司直接发送给洪都拉斯买方B。

    ©chrisliverani/Unsplash

    货物出运后,由于买方B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应商A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并申请索赔。中国信保海外追偿人员介入勘察、反馈,得知买方认债但告知,因供应商A未及时出运货物导致其利益受损,买方B向供应商A反索赔40余万美金。

    供应商A告知,部分货物确实存在迟延出运的情况,原因是买方B指定货物需运往洪都拉斯某港口,但印尼到该港口的船只非常有限,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后经过协商,买方B同意将货物运往其他港口。

    同时,为进一步支持买方B的销售工作,供应商A将原本计划在7/8月出运的货物提前到6月份出运,供应商A向中国信保同步提供与买方B沟通的全部邮件。中国信保海外追偿人员将上述邮件转述给买方,买方自认理亏,不再提起反索赔。

    上述案子中,供应商A与买方B详细沟通的邮件令原本胶着的整个案子起死回生,可见,保留好贸易沟通的文件,特别是关于影响合同权益的沟通(如本案例中的迟出运沟通)在贸易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中国信保也遇到过买方提出迟出运纠纷,但因供应商仅仅是通过电话沟通取得同意,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材料。买方见供应商无法举证,便以迟出运导致其利益受损拒绝支付货款,甚至提出反索赔,而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提出的索赔也因未有充分抗辩材料,导致案件陷入胶着。

    出口企业:


    信保小卫士:来,往下看,几点建议送给你!



    信保建议:

    在平时交易中,如供应商无法及时出运货物,建议与买方做好协商,取得买方同意后再变更出运时间,要注意保留好相关沟通材料,以便后续发生纠纷时,留有充分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要特别注意,如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未及时出运的赔偿条款,也要及时取得买方同意放弃索赔的书面记录,否则,买方即使同意变更出运时间后收货,但仍保留有迟出运的索赔权利。

    在疫情特殊情况下,工厂未能按时复工、港口作业不正常等原因都可能导致迟出运,供应商在得知货物无法及时出运后,应立即与买方进行沟通,变更出运的时间,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同时,也可以向买方说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并提供政府相关禁令和当地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等,说明免责或部分免责事由。在此特殊情况下,双方理性协商,合理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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